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二章 资质与资格
第二十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二章 资质与资格 第二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动态管理,定期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继续教育。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继续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