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四十四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其经办或者负责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事项,在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依法承担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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