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四十三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并对所提供原始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安全标准和节能要求进行勘察、设计;不得任意压缩合理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工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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