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十条 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十条 归侨、侨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开拆、隐匿、毁弃或者盗窃归侨、侨眷的邮件。归侨、侨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的,有关单位应当依法赔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