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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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归侨、侨眷权益保护。
第三条
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 第三条 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
第四条
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 第四条 归侨、侨眷身份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依法确认。
与华侨、归侨有五年以上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申请确认侨眷...
第五条
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 第五条 归侨、侨眷享有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 第六条 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工作应当遵循一视同仁、不得歧视和根据特点、适当照顾的原则。
第七条
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
第八条
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 第八条 各级归国华侨联合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维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
归侨、侨眷有权依法申请成立其他社会团体,进行适合归侨、侨眷...
第九条
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 第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侨眷较多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侨眷代表。
第十条
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 第十条 华侨申请来本省定居的,由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负责受理;符合定居条件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
第十一条
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华侨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与国内居民身份证具有同等身份证明效力。华侨在本省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
第十二条
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归侨、侨眷、华侨以各种形式投资兴办产业;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做好政策咨询、技术扶持等方面的引导和服务...
第十三条
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归侨、侨眷、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
归侨、侨眷、华侨捐赠坚持捐赠者自愿、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原则,任何组织...
第十四条
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 第十四条 归侨、侨眷境外亲友捐赠的财产用于国内公益事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归侨、侨眷及...
第十五条
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 第十五条 归侨、侨眷、华侨的私有房屋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依法征收归侨、侨眷、华侨的私有房屋,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给...
第十六条
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 华侨子女在其国内监护人工作地或者居住地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的,应当视同当地居民子女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七条
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 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时录取分数应当按照国家...
第十八条
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 归侨、侨眷申请自费出境学习、讲学,或者因经商出境,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 第十九条 归侨、侨眷出境处分财产或者接受遗产、遗赠、赠与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和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归侨、侨眷的请求提供...
第二十条
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十条 归侨、侨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开拆、隐匿、毁弃或者盗窃归侨、侨眷的邮件。归侨、侨眷的给...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十一条 归侨、侨眷申请出境,公安机关应当为其提供便利。
归侨、侨眷确因境外直系亲属病危、死亡或者限期处理境外财产等特殊情况急需出...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保障归侨、侨眷出境探亲的权利。
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假期,其工...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 归侨、侨眷退休(离休)后获准出境定居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退休(离休)待遇,其养老金可以书面委托他人领取;委托他人领取养老...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十四条 依法维护归侨、侨眷的社会保障权益。用人单位以及归侨、侨眷应当依法参加当地的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扶持贫困归侨、侨眷纳入当地扶贫规划,在政策、资金、科技、信息等方面优先给予帮助,为其脱贫致富创造条件。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十六条 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生活确有困难的归侨、侨眷,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救助。
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归侨、侨眷,由民...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归侨、侨眷就业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归侨、侨眷夫妻双方失业的,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优先...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十八条 华侨在本省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后,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办理合法就业手续,并持华侨本人的有...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归侨、侨眷、华侨发挥联络优势,支持其通过境外亲友引进人才。
对引进的归侨、华侨中的科技创新...
第三十条
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 第三十条 归侨、侨眷、华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归侨、侨眷确有经济困难...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 第三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归侨、侨眷、华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应当责令...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停发、扣发、侵占或者挪用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的离休金、退休金、离职费、养老金的,有关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归侨、侨眷、华侨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 第三十四条 港澳同胞、港澳同胞和外籍华人在本省的具有中国国籍的眷属权益的保护,可以参照本条例。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8月31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7年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