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 第三十条 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 第三十条 归侨、侨眷、华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归侨、侨眷确有经济困难的,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各级归国华侨联合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