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 第三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归侨、侨眷、华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应当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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