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停发、扣发、侵占或者挪用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的离休金、退休金、离职费、养老金的,有关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补发,并依法给予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