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十八条 华侨在本省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后,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办理合法就业手续,并持华侨本人的有效护照、劳动合同等材料,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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