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归侨、侨眷就业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归侨、侨眷夫妻双方失业的,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安排其接受就业、创业培训和推荐其就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