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十六条 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生活确有困难的归侨、侨眷,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救助。
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归侨、侨眷,由民政部门批准其享受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对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归侨、侨眷,由民政部门批准其享受供养待遇;需要集中供养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为其办理供养。
对男满六十周岁、女满五十周岁且无养老金、退休金收入,或者孤寡残疾、患有重大疾病的归侨,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生活困难补助。
对符合住房保障和危房改造条件的归侨、侨眷家庭,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一纳入住房保障供应范围。
符合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临时救助、司法救助、法律援助等条件的归侨、侨眷,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相关救助或者援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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