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十四条 依法维护归侨、侨眷的社会保障权益。用人单位以及归侨、侨眷应当依法参加当地的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支付归侨、侨眷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