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

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 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时录取分数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照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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