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 第十五条 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 第十五条 归侨、侨眷、华侨的私有房屋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依法征收归侨、侨眷、华侨的私有房屋,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给予补偿和安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