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

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归侨、侨眷、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
归侨、侨眷、华侨捐赠坚持捐赠者自愿、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变更捐赠用途或者随意更改项目命名,不得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侵占或者挪用捐赠的财物。
受赠人每年度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受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监督。必要时,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其财务进行审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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