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华侨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与国内居民身份证具有同等身份证明效力。华侨在本省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等事务,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的,可以凭本人的护照证明其身份,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认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