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 第九条 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 第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侨眷较多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侨眷代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