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 第十条 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 第十条 华侨申请来本省定居的,由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负责受理;符合定居条件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