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

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 华侨子女在其国内监护人工作地或者居住地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的,应当视同当地居民子女办理入学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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