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

第四条

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 第四条 归侨、侨眷身份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依法确认。
与华侨、归侨有五年以上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申请确认侨眷身份的,应当提供由公证机构出具的具有五年以上扶养关系的公证书。
华侨、归侨去世后或者华侨身份改变后,其国内眷属原依法认定的侨眷身份不变。依法与华侨、归侨及其子女解除婚姻关系,或者与华侨、归侨依法解除扶养关系的,其原认定的侨眷身份丧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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