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志愿服务条例 第六条 山东省志愿服务条例 第六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残疾人联合会、归国华侨联合会、红十字会等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