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志愿服务条例
第四条
山东省志愿服务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推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将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与志愿服务相关的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在资金、场地等方面为本辖区内的志愿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与志愿服务相关的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在资金、场地等方面为本辖区内的志愿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