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 第二条 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教育督导,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管辖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教育工作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等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