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8-01-23 共 22 条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未分类

第一条 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育督导工作,保障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和教育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 第二条 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教育督导,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管辖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教育工作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等活动。 第三条 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 第三条 教育督导的范围是本省管辖的各级各类教育以及与教育相关的活动。 教育督导的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 第四条 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 第四条 教育督导应当依法进行,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本行政区域教育规模和教育督导工作需求,保障开展教育督... 第六条 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以下简称教育督导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教育督导职能... 第七条 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 第七条 教育督导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规划、组织实施教育督导工作,拟订教育督导、评估工作的实施方案和规章制度;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 第八条 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设立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按照有关规定任免或者聘任,并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督学证书。 兼职... 第九条 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 第九条 督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有较高理论水平和实际工... 第十条 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 第十条 督学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检查被督导单位遵守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对学生课业负担情况... 第十一条 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 第十一条 督学进行教育督导时,应当出示督学证书。 第十二条 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 第十二条 督学应当接受国家或者省组织的教育督导培训。 第十三条 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 第十三条 教育督导的基本形式为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经常性督导。根据需要,教育督导机构可以与有关部门联合进行教育督导。 教育督导机构实施综合督... 第十四条 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 第十四条 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确定教育督导目的、内容,提前向被督导单位发出书面通知; (二)督促、指导被督导单位进行... 第十五条 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 第十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布局设立教育督导责任区,指派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实施经常性督... 第十六条 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 第十六条 被督导单位应当按照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 第十七条 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 第十七条 督导结论应当作为有关部门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政绩考核、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 第十八条 被督导单位对督导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督导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督导结论的教育督导机构申请复查。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在收到复查申... 第十九条 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 第十九条 督学与被督导单位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教育督导工作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 第二十条 被督导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对主要负责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 第二十一条 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任免机关或者聘任机关撤销其督学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1992年6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山东省实施〈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