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

第三条

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 第三条 教育督导的范围是本省管辖的各级各类教育以及与教育相关的活动。
教育督导的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教学机构(以下简称学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