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 第三条 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 第三条 教育督导的范围是本省管辖的各级各类教育以及与教育相关的活动。教育督导的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教学机构(以下简称学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