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 第五条 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本行政区域教育规模和教育督导工作需求,保障开展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配备和工作条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