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

第六条

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以下简称教育督导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教育督导职能,并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业务指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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