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

第八条

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设立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按照有关规定任免或者聘任,并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督学证书。
兼职督学行使与专职督学同等的职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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