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 第八条 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设立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按照有关规定任免或者聘任,并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督学证书。兼职督学行使与专职督学同等的职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