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 第十八条 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 第十八条 被督导单位对督导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督导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督导结论的教育督导机构申请复查。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复查结论。被督导单位对复查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设立该教育督导机构的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申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