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 第十七条 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 第十七条 督导结论应当作为有关部门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政绩考核、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