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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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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
第十七条
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 第十七条 督导结论应当作为有关部门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政绩考核、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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