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 第十六条 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 第十六条 被督导单位应当按照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