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
›
第十九条
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
第十九条
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 第十九条 督学与被督导单位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教育督导工作的,应当回避。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
第十七条
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 第十七条 督导结论应当作为有关部门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政绩考核、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
第十八条
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 第十八条 被督导单位对督导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督导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督导结论的教育督导机构申请复查。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在收到复查申...
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
第二十条
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 第二十条 被督导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对主要负责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
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 第二十一条 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任免机关或者聘任机关撤销其督学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 查看《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