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 第十九条 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 第十九条 督学与被督导单位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教育督导工作的,应当回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