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促进条例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促进条例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新旧动能转换的财政资金投入,通过提供贷款贴息、以奖代补以及风险补偿等方式,重点支持绿色经济、数字经济、总部经济、标准经济、人才队伍建设等领域。发挥政府在科技创新中的引导和推动作用,积极安排并逐步增加研究与试验发展的财政经费支出。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强化财政对新旧动能转换的支持和引导,建立与新旧动能转换成效挂钩的转移支付分配机制,健全财政收入结构优化奖励制度,完善财政资金绩效评价与预算安排挂钩等机制,促进新旧动能转换。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强化财政对新旧动能转换的支持和引导,建立与新旧动能转换成效挂钩的转移支付分配机制,健全财政收入结构优化奖励制度,完善财政资金绩效评价与预算安排挂钩等机制,促进新旧动能转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