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促进条例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促进条例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创新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方式,建立健全亩均效益企业分类评价制度,对不同类型企业实行差异化供地政策。推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长期租赁等用地方式。
对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库的优选项目用地,采取省土地计划专项指标或者省市县联供方式予以重点保障,需要调整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可以在省内调剂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应当向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倾斜。
省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委托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行使省级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审批权。
对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库的优选项目用地,采取省土地计划专项指标或者省市县联供方式予以重点保障,需要调整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可以在省内调剂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应当向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倾斜。
省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委托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行使省级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审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