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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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促进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保障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
第二条
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促进条例 第二条 促进新旧动能转换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遵循经济发展规律,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
第三条
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促进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新旧动能转换促进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规划实施、人才培养、项目推进、招商引资、招才引智、督导考核等...
第四条
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促进条例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完善可预期的环保、能耗、水耗、安全、质量、技术等标准,加强财税、金融、价格、土地等政策的协调配套,完善去产...
第五条
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促进条例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以用地、用水、能耗、污染物排放等单位资源要素产出效益为导向的企业绩效评价制度,实行差异化资源配置机制和...
第六条
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促进条例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研究制定有利于人力资源、知识、技术、信息、数据等新生产要素向新兴经济领域聚集的政策措施,重点支持发展新一...
第七条
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促进条例 第七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立足发展实际,结合新旧动能转换发展重点,选择确定本地区优先发展的产业集群。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根据...
第八条
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促进条例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推动新兴行业标准制定工作,鼓励社会组织、技术联盟和企业参与优势产业、特色领域的标准制定,支持技术标...
第九条
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促进条例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国有资本布局结构战略性调整,引导国有资本向新旧动能转换重点产业、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领域延伸集聚...
第十条
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促进条例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支持民营资本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制定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创新政策执行方式,...
第十一条
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促进条例 第十一条 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应当坚持对内对外开放相互促进,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高质量建设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等开...
第十二条
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促进条例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科技等部门应当完善扶持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制度,落实激励企业研发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应用、税前加计扣除...
第十三条
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促进条例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科技、教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科研、教育体制改革与机制创新的要求,加快科研机构分类改革,推进一流大学、一流...
第十四条
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促进条例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科技、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等部门,应当支持各类创新平台、新型研发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推动国家实验室、...
第十五条
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促进条例 第十五条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科技、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当建立规范的知识产权执法协作、责任追究和损害赔偿制度...
第十六条
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促进条例 第十六条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深化扩权强县改革,建立并完善行政管理权限下放机制,实施有序协同放权,推动关联、相近类别行政管理事项...
第十七条
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促进条例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等部门应当推进工商注册便利化,建立适应新兴业态发展的注册和管理制度,推行市场主体全程...
第十八条
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促进条例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优势产业,拓展资本投资渠道,制定发布招商指导目录和促进战略投资的综合支持政策,加强各类招商引资...
第十九条
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促进条例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等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完善多元化解纠纷机制,畅通市场主体纠纷解决渠道,创...
第二十条
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促进条例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完善信用监管等新型监管措...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促进条例 第二十一条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建立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库,明确入库标准,加强分类管理,确定优选项目并实行项目退出...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促进条例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新旧动能转换的财政资金投入,通过提供贷款贴息、以奖代补以及风险补偿等方式,重点支持绿色经济、数...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促进条例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和税务部门应当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新旧动能转换重点行业(项目),按照国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促进条例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创新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方式,建立健全亩均效益企业分类评价制度,对不同类型企业实行差异化供地...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促进条例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产业发展需要,优化整合现有政府投资基金,设立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纾困基金和应急转贷基金,建...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促进条例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财政等部门应当完善融资风险补偿机制,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统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促进条例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公安等部门应当制定发布本地区人才培养、引进计划,完善人才培养、引进措施,创...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促进条例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区域差异化督导考核制度,明确督导考核的原则、事项、方法、奖惩政策等,发挥督导考核的激励和监督作用...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促进条例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责任明晰、措施具体、程序严密、配套完善的容错免责机制和澄清保护机制,实行免责正面和负面清单管理。对在推进新旧动能...
第三十条
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促进条例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