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促进条例

第十八条

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促进条例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优势产业,拓展资本投资渠道,制定发布招商指导目录和促进战略投资的综合支持政策,加强各类招商引资专业平台建设,完善招商引资激励机制,推动精准招商和优质投资项目落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企业投诉服务机制,及时处理企业和投资者反映的问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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