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促进条例
第十条
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促进条例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支持民营资本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制定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创新政策执行方式,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鼓励、支持、引导、保护民营经济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实施国家发布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都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市场准入、产业发展、经营运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方面,为民营企业打造公平竞争环境。
禁止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过程中设置限制或者排斥民营企业的条件;对参与政府主导重大建设项目的民营企业,不得设置初始业绩门槛。在政府部门招标投标活动中,不得以企业经营年限、注册资金、非强制资质认证、特定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等对民营企业额外设置限制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实施国家发布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都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市场准入、产业发展、经营运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方面,为民营企业打造公平竞争环境。
禁止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过程中设置限制或者排斥民营企业的条件;对参与政府主导重大建设项目的民营企业,不得设置初始业绩门槛。在政府部门招标投标活动中,不得以企业经营年限、注册资金、非强制资质认证、特定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等对民营企业额外设置限制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