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促进条例

第九条

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促进条例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国有资本布局结构战略性调整,引导国有资本向新旧动能转换重点产业、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领域延伸集聚;完善国有企业监督管理体系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和投资运营模式,实行国有资本投资负面清单、监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要求,优化国有企业股权结构。除国家规定必须保持国有资本控股的企业外,其他企业可以根据实际确定国有股权比例,允许非国有资本控股。
国有企业应当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市场化经营机制,健全中长期激励措施,实行企业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增强国有企业活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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