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促进条例
第七条
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促进条例 第七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立足发展实际,结合新旧动能转换发展重点,选择确定本地区优先发展的产业集群。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根据全省生产力布局,对各市优先发展的产业集群予以统筹,推动产业错位发展。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集群,在土地供应、资金安排、能耗指标、基础设施、重大项目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集群,在土地供应、资金安排、能耗指标、基础设施、重大项目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