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促进条例

第五条

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促进条例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以用地、用水、能耗、污染物排放等单位资源要素产出效益为导向的企业绩效评价制度,实行差异化资源配置机制和节能降耗激励机制。
省人民政府建立全省统一的能耗大数据平台,为单位能耗产出效益评价和用能权交易等提供基础支撑;推进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建立用能指标省级统一调配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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