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促进条例

第四条

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促进条例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完善可预期的环保、能耗、水耗、安全、质量、技术等标准,加强财税、金融、价格、土地等政策的协调配套,完善去产能奖补机制,鼓励产能置换指标市场交易,构建调节产能和能耗的市场化长效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去产能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企业兼并重组、企业升级改造相结合的原则,提高企业重组基金使用效率,加快处置僵尸企业,创新职工安置、债权债务化解等配套政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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