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促进条例

第三条

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促进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新旧动能转换促进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规划实施、人才培养、项目推进、招商引资、招才引智、督导考核等工作机制,明确任务目标,制定推进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全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生产力布局,组织实施新旧动能转换相关规划和计划,综合指导和协调推进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建设等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旧动能转换的指导、管理、协调和服务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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