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促进条例

第十二条

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促进条例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科技等部门应当完善扶持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制度,落实激励企业研发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应用、税前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以及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等普惠性政策,健全促进创新产品研发应用的政府采购机制,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聚集。
鼓励以企业为主导建立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引导龙头企业联合中小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系统布局创新链,创新产学研合作方式,联合实施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攻关,促进技术开发和转化应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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