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促进条例
第十三条
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促进条例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科技、教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科研、教育体制改革与机制创新的要求,加快科研机构分类改革,推进一流大学、一流学科建设,合理调整专业设置,增设面向新经济、新产业、新技术的学科专业,推动教育和产业统筹融合。
对从事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研究的科研机构和学科专业,实行财政投入为主、引导社会参与的支持机制;推动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进行企业化改制,建立市场导向的技术创新机制。
对从事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研究的科研机构和学科专业,实行财政投入为主、引导社会参与的支持机制;推动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进行企业化改制,建立市场导向的技术创新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