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促进条例

第十五条

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促进条例 第十五条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科技、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当建立规范的知识产权执法协作、责任追究和损害赔偿制度,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完善有利于激励创新的知识产权权益分配和奖励制度。
鼓励发展专业化技术转移体系与风险投资等相结合的科技成果转化模式。支持企业和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与创业投资事业,通过设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或者风险投资基金等方式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支持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科研人员到企业兼职从事研发和成果转化工作。
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与省外研发机构合作开展科学研究,成果在省内产业化的,享受省内科研项目的扶持政策。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咨询、科技信息服务等工作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按照规定享受非营利科研机构的优惠政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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