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促进条例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促进条例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产业发展需要,优化整合现有政府投资基金,设立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纾困基金和应急转贷基金,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权责一致、高效灵活的基金运作机制,采取差异化的引导基金让利政策,引导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加大对重点产业、关键领域的投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