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促进条例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促进条例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责任明晰、措施具体、程序严密、配套完善的容错免责机制和澄清保护机制,实行免责正面和负面清单管理。对在推进新旧动能转换工作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错误,以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导致改革创新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是符合国家和省确定的改革方向,有利于推动高质量发展,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未牟取私利或者损害公共利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责。
经确定予以免责的单位和个人,在绩效考核、评先评优、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和表彰奖励等方面不受影响。
对恶意中伤、诬告陷害,干扰改革创新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受到不实反映或者诬告陷害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程序及时予以纠正,并消除负面影响。
经确定予以免责的单位和个人,在绩效考核、评先评优、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和表彰奖励等方面不受影响。
对恶意中伤、诬告陷害,干扰改革创新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受到不实反映或者诬告陷害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程序及时予以纠正,并消除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