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促进 · 第二节 旅游促进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二节 旅游促进 第二十二条 省、设区的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加强旅游学科建设和旅游发展理论研究,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培养旅游专业人才;引导和鼓励相关学校与旅游企业合作,推动旅游产学研一体化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