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旅游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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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山东省旅游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
第二条
山东省旅游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旅游综合协调、旅游规划和促进、旅游公共服务、旅游者的旅游活动、旅游经营者的经营活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适...
第三条
山东省旅游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理念,突出地方人文历史、风俗民情、自然资源等特色,有效保护旅游资源,建...
第四条
山东省旅游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促进经...
第五条
山东省旅游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发展目标责任制,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考核体系,对为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
第六条
山东省旅游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发挥综合协调职能,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统筹协调、产业促进、规划编制实施、整体形象推广...
第七条
山东省旅游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文明旅游宣传教育,引导旅游者安全、文明、环保旅游,鼓励旅游经营者开发和经营低碳、绿色、环保...
第八条
山东省旅游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旅游者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
第九条
山东省旅游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可以依法成立或者参加行业组织。
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在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制定行业规范,推进...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十条
山东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一节 旅游规划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普查旅游资源,建立旅游资源数据库,实行动态...
第十一条
山东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一节 旅游规划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旅游主管...
第十二条
山东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一节 旅游规划 第十二条 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
第十三条
山东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一节 旅游规划 第十三条 开发旅游资源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事先制定专项保护利用方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采取有效措...
第十四条
山东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一节 旅游规划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旅游发展规划,依法引导建设旅游度假区和旅游产业园区,引导旅游业集...
第十五条
山东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二节 旅游促进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旅游业的财政投入,统筹利用各类旅游发展资金和相关资金,加强旅游...
第十六条
山东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二节 旅游促进 第十六条 鼓励各类资本参与本省旅游资源开发、建设和经营。
经批准依法出让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的,应当...
第十七条
山东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二节 旅游促进 第十七条 好客山东是本省整体形象和旅游目的地品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围绕好客山东品...
第十八条
山东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二节 旅游促进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引入和推行国际旅游发展理念和服务标准,加强旅游交流合...
第十九条
山东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二节 旅游促进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执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支持单...
第二十条
山东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二节 旅游促进 第二十条 省、具备条件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符合条件的口岸实施落地签和过境免签等入境便利政策,...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二节 旅游促进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旅游业发展用地,重点支持重大旅游项目用...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二节 旅游促进 第二十二条 省、设区的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加强旅游学科建...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二节 旅游促进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服务质量、服务程序、设施设备、生态环保等...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二节 旅游促进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旅游项目所有权和经营权进入权益类交易市场有序流转,引导金融机构...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二节 旅游促进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促进旅游业与工业、农业、商业、信息、城乡建设、教育、科技、文化、体...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二节 旅游促进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快文化旅游项目建设,开发游学旅行、文化创意、演出演艺...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二节 旅游促进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发挥传统中医药优势,完善医疗、康体、休闲等基础设施,鼓...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二节 旅游促进 第二十八条 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发挥滨海优势,加大海洋旅游基础设施投入,推进海洋...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二节 旅游促进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有条件的景区、旅游度假区、旅游饭店、旅游购物商店、...
第三十条
山东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二节 旅游促进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城市休闲度假设施和功能,保护和利用城市历史文化建筑遗产,培育旅游...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三节 乡村旅游发展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突出乡村特点和农民主体,组织实施乡村旅游规划,完善乡村旅游基础设施...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三节 乡村旅游发展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乡村旅游从业人员培训,提高乡村旅游服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三节 乡村旅游发展 第三十三条 支持乡村居民利用自有房屋、院落和承包地发展乡村旅游,成立和加入乡村旅游专业合作社。...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三节 乡村旅游发展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社会力量依法通过租赁、承包、合作、入股、加盟等...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三节 乡村旅游发展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传统村镇的自然生态、原居环境和历...
第三章 旅游公共服务
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旅游条例 第三章 旅游公共服务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设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逐步实现旅游公共服务覆盖社区和乡村;完善老年人和残疾...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旅游条例 第三章 旅游公共服务 第三十七条 支持省内外企业开辟本省至境内外主要客源地的航线,发展旅游支线航空;鼓励企业开展旅游包机业务,增开国际、国内邮...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旅游条例 第三章 旅游公共服务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规划引导,统筹推进旅游厕所建设,满足旅游者需要。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厕所建设...
第三十九条
山东省旅游条例 第三章 旅游公共服务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旅游服务热线并向社会公布,向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旅游投诉、旅游提示等服务...
第四十条
山东省旅游条例 第三章 旅游公共服务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纪念馆等公共文化场所和爱国主义教育基...
第四十一条
山东省旅游条例 第三章 旅游公共服务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在法定节假日和其他旅游高峰期,发布重点景区的客流量和承载量、住宿和交通状况...
第四章 旅游经营
第四十二条
山东省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经营 第四十二条 旅游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标明真实名称、经营范围、服务项目、价格或者收费标准,向旅游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旅游产...
第四十三条
山东省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经营 第四十三条 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依法与旅游者订立书面旅游合同;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不得要求旅游者提供其他证明。
旅行社...
第四十四条
山东省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经营 第四十四条 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的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
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不得指定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
第四十五条
山东省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经营 第四十五条 导游执业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文明旅游;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
第四十六条
山东省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经营 第四十六条 推行景区专职讲解员服务制度。提供讲解服务的景区管理机构或者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讲解人员的培训、管理。
随团导游在景...
第四十七条
山东省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经营 第四十七条 景区经营者或者管理机构应当统一管理景区范围内的旅游设施建设、服务质量和商品销售、餐饮、住宿、演艺等经营活动,维护...
第四十八条
山东省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经营 第四十八条 对景区、旅游饭店、旅行社等实行等级评定,等级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布。未取得服务质量等级的,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服务质...
第四十九条
山东省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经营 第四十九条 为旅游者提供游览、休闲、度假等旅游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公共信息图形符...
第五十条
山东省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经营 第五十条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已收...
第五十一条
山东省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经营 第五十一条 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景区应当通过电视、广播、网络、入口公告牌、电子查询机等方式公...
第五十二条
山东省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经营 第五十二条 从事旅游客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应资质、资格,按照旅游运输合同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变更运...
第五十三条
山东省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经营 第五十三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旅游安全责任制度,完善安全防范措施,制定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
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经营 第五十四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与其聘用的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并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旅游经营...
第五十五条
山东省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经营 第五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社会公德的要求。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获取、使用或者披露旅游...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山东省旅游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旅游联合执法、综合执法机制,加大旅游市场执法力度,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县级以上人民政...
第五十七条
山东省旅游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投诉统一受理转办机制,旅游、公安、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
第五十八条
山东省旅游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旅游监督管理平台,建设旅游经营者经营情况和导游从业情况信息库,会同有关...
第五十九条
山东省旅游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旅游信息公告制度,通过网络、报刊等,定期公告旅行社和其他旅游经营者的开业、停...
第六十条
山东省旅游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 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统计部门完善旅游统计指标体系,建立旅游发展评价标准,开展旅游产业运行监测。
县级以上...
第六十一条
山东省旅游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社会监督的旅游安全保障机制,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
第六十二条
山东省旅游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省级旅游度假区评价考核机制。旅游度假区经评价考核不合格的,由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山东省旅游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六十四条
山东省旅游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未经批准以省级旅游度假区称谓从事开发和经营活动的,由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六十五条
山东省旅游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旅游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
第六十六条
山东省旅游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未被评定等级的景区、旅游饭店、旅行社等旅游经营者使用或者变相使用等级称谓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
第六十七条
山东省旅游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
第六十八条
山东省旅游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建立旅游投诉统一受理转办机制,以及未建立健全旅游联合执法、综合执法机制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