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促进 · 第一节 旅游规划

第十三条

山东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一节 旅游规划 第十三条 开发旅游资源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事先制定专项保护利用方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生态环境和传统文化、历史文物、风景名胜等旅游资源。
有关部门在审批或者核准旅游资源开发项目时,应当征求同级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旅游条例》全部法条